【典故解釋】花押
 
 

 

  花押亦稱畫押,現代名詞稱簽名,簽名昔稱簽押,乃簽字押於文書之尾也。各級政府機關學校之公文書,文後蓋有首長之簽名章,示以負責且具法律之效果。舊時教育不普及,農民多不識字,昔時嘗見農村於田宅買賣,銀錢借貸書立契約時,例由中介人宣讀後,即握農人右手把筆於姓名下畫「押」字,法定手續即告完成。


  《三國志•齊王紀》「嘉平六年,引魏氏春秋,優人雲午等唱『青頭鴨』」(鴨也諧押音)促曹芳押詔書殺司馬師。」三國時已有押字,六朝有鳳書,亦稱花書押字是也。


  宋•黃伯思《東觀餘論》「唐太宗令群臣上奏,任用真草,惟名不得草。」現代上行文亦不得用簽名章。宋•葉夢得《石林燕語》「唐人初未有押字,但草書其名以為私記。韋郇公署陟字如五朵雲,號五雲體。本朝王荊公押石字類歹字。」後人合花書押字為一事,自書其名走筆成妍,狀如花葩。唐彥謙詩「公文持花押,鷹隼駕聲勢。」今日官署文書之尾蓋簽名章,亦師唐宋畫押之遺風也。(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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