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不走 留不住
 
 

 

  三十二歲調北港分局,擔任督察組巡官,兼任勤務組長,此期間,分局長交辦案件幾乎百分之百完成任務。唯有兩件事有瑕疵,一件賭博案,督察組長姓黃,對我非常照顧、信任,如有事外出,甚至把職名章交給我。他得知分局長要我去「抓賭」,跟我說,地點在他家附近,要帶我去,心想,完了,他即便不通風報信,只要叫對方「暫停」,也會「查無實據」,只好去作訪談筆錄回來交差。另一件事是「抓私娼」,抓到了,但也引起一場誤會。

  農曆年前,分局長交辦,在牛墟附近抓到一起私娼,按慣例,嫖客罰款,私娼拘留七日,並應送婦女習藝所。但當我了解狀況後,犯難了!

  那女的看起來三十歲左右,有點胖,帶到分局問筆錄,才知道她只有二十三歲,她先生瘦瘦的,臉色蒼白,帶兩個小孩來看她,聽到了他倆的故事,真的很難「下手」。

  男的住雲林水林鄉,當兵前後在台中烏日皮革廠工作,因嫖娼認識女的,女的是養女,早早被賣給娼寮,男生見她可憐又年輕,幫她贖身與她結婚,但家裡的人反對,不接受。

  他倆租屋、登記、生小孩,生活壓力增大,這期間女生因為要帶小孩,無法打工賺錢,男人甚至要打兩份工,五年下來,男的查出得了胃潰瘍,累一點就胃出血,要住院。

  台中住不下去了,水林的家人不讓他回家,他倆合計,就在北港郊區租房子,男的照顧小孩,女的去媽祖廟前賣香燭金紙,但賣金紙也有競爭,也很不容易。

  這段時間,男的故意喝酒,打老婆,跟老婆說:妳走!我帶孩子回水林,妳不走我就喝酒喝死掉。不要連累妳。

  老婆哭鼻子抹眼淚,死活不肯走,一定要留下來照顧他和兩個孩子。

     可能揭不開鍋了,女人偷偷重操舊業。估計男人後來也知道了,但無可奈何呀!

  我教他去開一張胃潰瘍的診斷證明,又幫他寫一張陳情書,去向分局長報告,千萬不可送婦女習藝所,希望拘留的時間短一點。分局長叫裁決巡佐來問,巡佐說可行,裁拘留三天,分局長同意,蓋章了。

  期滿釋放,大年初二,我私底下給兩個小孩一個人五百元紅包(我也苦哈哈)。

  夫妻臨走一直說謝謝,我也不廢話,只說:把病養好,好好活著。

  貧賤夫妻百事哀,這就是打不走的吧?警察給人犯錢,說了誰信啊!現在是講「打不走」的故事,不是表彰自己。至於長官同事怎麼想怎麼說,不重要了。(廖茂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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