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
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以下稱本總會)為感念退休警察人員(含消防、海巡、移民、獄政等)過去貢獻,並因應環境變遷對退休同仁經濟與健康之衝擊,提供即時性之實質協助,發揮團體互助精神,特訂定本急難救助計畫。
二、救濟助對象:
救濟助本總會暨各市、縣退休警察人員協會之會員,且具備下列資格者:
1.合法會員: 依規定繳納會費,具備會員資格者。
2.非停權者: 申請時未受停止權利處分者。
3.會員眷屬: 會員突發事件為家中主力且影響生計,為會員之配偶、會員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但在學且無謀生能力之子女)。
三、救濟助項目與申請條件:
會員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金:
1.長期照護: 因傷病致長年臥床(六個月以上),需專人照護或長期復健者。
2.會員遭遇意外傷害,不幸傷殘、失能者,致生活陷於困境。
3.重大災害救助: 遭受水、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生活陷於困境影響生活,或會員失蹤者。
4.其他特殊急難: 經專案申報審查認定確屬急迫救助需要者。
四、救助標準(依上述三、慰助項目與申請條件)
1.長期照護新臺幣1至2萬元。
2.遭遇意外傷害傷殘、失能者,致生活陷於困境:新臺幣1至2萬元。
3.重大災害救助: 遭受水、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生活陷於困境影響生活,或會員失蹤者,補助1至3萬元。
4.專案核定
五、申請程序
1.填具申請表: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詳實填寫「急難救助申請書」。
2.檢附證明: 依申請事由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身分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受助人指定帳戶,詳「急難救助申請書」「檢附文件」依序檢附。
3.審核流程:
初審: 由各市縣退警協會或直屬聯絡組先行初審,並由理事長、組長於「急難救助申請書」簽署意見及蓋章後直送或函寄總會。
複審核定: 經報請本總會進行複審及核定後發給。
六、撥款方式
核定後,救助金以匯款方式匯入受助人指定帳戶,特殊個案得由本總會派員親自慰問並頒給。
七、一般規定
誠實原則: 申請資料如有造假,撤銷補助並追回已領金額。
時效性: 申請急難救助之事由,以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生者為限,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八、經費來源:
本經費由本總會籌措支應,並歡迎各界專案捐款共同支持,暫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九、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修正。(中華民國115年3月15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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