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何要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

 
 

 

  一、警察非等同公務員:警察教育、訓練、考試、官制、官規、服制、配階、獎懲、考核、考績、升遷、調度都自成體系,自己有警察人事條例規範,與公務人員無隸屬關係,何以一輩子的警察一旦退休,退休金就受公務員規範,把警察歸類為公務員?此歸類不合情理,也難以服眾。

  二、軍警性質相近:軍人警察本是一家,同具危險性,但警察工作還有辛勞性、危險性、急迫性、不規律性等特殊狀況,這些都是日復一日的進行式,不分晝夜、假日,全年無休。前有立法委員提議要在全國各個派出所等警察機關架設刺針飛彈,後有保二總隊陸軍化之議,即可看出軍警的一體性,一旦戰爭戒嚴動員,警察則成為軍方的後續部隊,也要上戰場,但警察退休金卻不能比照軍人,顯然不合情理。

  三、經統計一○六年至一一○年(一一一年以後死傷殉職更多,未計列,消防亦未計列),警察因公死亡殉職四十七人,因公傷殘四三八五人,高居各行各業之首,長久以來,警察平時就處在無預警的危險工作中,以機關駐地為家,警察的辛勞危險,社會大眾都能理解,沒有人否定,我們期待至今,有幸得到吳宗憲、王鴻薇、蘇清泉、謝龍介、萬美玲、林思銘、丁學忠、鄭天財、顏寬�琚B游顥、伍麗華等委員提案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修正案,民進黨柯總召等委員亦撤回所提復議案。六月十三日的修正案,正如我們的希望,順利通過,謹向朝野委員們致上萬分感謝。(耿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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