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的起源 與存廢問題

 
 



  每個人從出生以來,就要受制度的影響及限制,制度產生了各式各樣的方式,如禮儀、典章、法令、常規、條例等等,大家都得遵循。而制度也是一種工具,隨著時代潮流會有種種改變,以使遵循的手續簡化、程序便捷,達到民眾之需求。

  我國民法第三條第一項: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同條第二項:如有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其中所指簽名、蓋章「效力同等」,是因為早期的教育不夠普及,有些人不識字,故准用蓋印章代替簽名;另外,為了防止盜刻冒用印章,所以就有了印鑑制度的產生。

  依據「印鑑登記辦法」(經內政部於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台內戶字第一○五一二○一二八八號令修正發布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印鑑的合法使用自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生效。民眾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之印章,就成為「印鑑」。

  印鑑主要用於地政產權登記、工商登記、向金融機構貸款、政府徵收土地具領土地、建物、農作物之補償費等等。這些過程與結果,都受到印鑑的保障。因為近年來大部份民眾已能親自簽名,且電腦刻字技術及使用的進步,偽造印鑑反而並非難事,所以印鑑制度之存廢,我認為值得探討。

  由於印鑑關係到民眾財產權,故辦理程序要非常慎重,必須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而後才能申領證明,再將證明送交「使用單位」,造成民眾兩地奔波之苦,無法切實做到提供民眾「一處交件,全程服務」的便捷措施,這是有待檢討改進之處。

  其次,戶警分立後戶政業務劃歸民政單位掌理,有了很大變革:在法規方面廢除本籍,規定改名從寬、更改年齡從嚴的原則,廢除國防共同事業戶,廢除經濟活動人口調查,簡化使用戶籍謄本項目、廢除監所人犯戶籍登記辦法,國民身分證授權戶政事務所核發等。印鑑制度如何隨著這些改變而改革?

  我們的生活環境不斷變遷,誰都無可避免與阻滯,因此必須要隨時檢討不合時宜的法令與作法,才能「疾民之所疾,苦民之所苦」,達到簡政便民措施。(鄭模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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