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件往事

 
 



  民國四十六年我在嘉義服務,有次調郊外的竹圍派出所服務。在一次整理交通時,看到建南貨運行大貨車停在一家商店前路旁,經勸導,駛離了現場。

  商店老闆的兒子得知後,講了這句話「新調來的,不打狗看主人」,我想前想後,搞不懂這年輕在說什麼。

  後來,有位同事告訴我:「竹圍所辦公室及宿舍用地,都是林家所捐贈的,派出所同仁向來對他們很禮讓,嘿嘿,你新來的,要先探聽探聽;不然,日後做事怎麼吃虧都不知道。」
※ ※ ※
  民國四十七年,我調往東門派出所服務,主管姓吳,道道地地大陸人,方言重調「逾千斤」,同仁間都要很認真聽,當地閩南同胞則是「有聽沒有懂」。於是我成了吳主管的「翻譯官」。

  有回林姓、陳姓居民互毆,林男打敗,住院了,而陳男也就「順勢」溜走;要「找」到,費力費時,林男已一肚子氣,更是急著要找到他賠錢。

  吳主管腦子一翻,有了!先與林男談妥 winnie861231@ftis.org.tw和解,再約陳男出面。
  果然,陳男一個人到了醫院,但病房人多嘴雜聲音大,吳主管突然大喝一聲,除了病患,其他人全「走」光了;現場單純,我們也就很快完成他們的和解情事。

然後真怪,主管與我各記一過處分,因為警局得知情形是「強迫和解」吃案子。
不管「強迫」或「吃案」,與我翻譯官何干?
  又過了些時候,分局才通知,「強迫、吃案」都是假訊息,唉,我真是:沒占便宜反而吃了虧。(黃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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