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知道的國際刑警組織

 
 



  去年五月八日「聯合報」頭版刊出:法國參院「支持台灣參與國際組織工作」決議,挺台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國際民航組織(ICAO)、國際刑警組織(NTERPOL)及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等,引起大家的矚目與重視,就國際刑警組織方面,我也很有感想。

  民國五十、六十年代,家父王士洵(已故)幫一位在駐法大使館工作的我國外交官朋友,訂一份台灣出版的刊物,他也為家父訂一年期的「國際刑警組織」的機關刊物作為交換。後者時為聯勤總部的聯絡官兼翻譯官,自此雜誌中選譯可作為警界參考的文章,寄到「警民導報」(警光雜誌前身)發表。當時家住在台北市城中區(現屬中正區)延平南路,我念台北市立萬華初中,有一次替爸爸到忠孝東路的警務處領過他的稿費呢!

  有一年的年底大掃除時,我「掃出」一本「INTERPOL」法文版期刊,爸爸說:「這份雜誌是法國寄來,故有英文版及法文版兩種,某個月寄了法文版而留下的。」

  國際刑警組織由世界上一二五個以上的國家之刑事警察部門所組成,以便聯合起來對付國際犯罪組織。其目的在促進各成員國之相關組織於不違反各國法律的情形下,通力合作,且建立與發展各種有利於預防及制止一般犯罪的組織機構。

  這個組織絕不可行使任何政治的、軍事的、宗教的或種族的職能或以秘書長為首,掌管組織內的日常工作。各成員國自有其情報交換所,其下轄的警察部隊可透過該所和總部或別的成員國之警察部隊彼此聯絡。電視和廣播以及電影中常將此組織之警探形容成自一國至他國,可以逮捕罪犯之代辦人。此一說法並不正確,蓋世界各國之法律制度不同,而刑法、習慣與訴訟手續亦各異;任何主權國家皆不允許外國人忽視其警察或漠視其法律。此一組織是用一紙引渡條約而非由警探來當作主要手段的。

  此組織之主要對象有三種國際罪犯:其一為於一個以上的國家中作案的,如販賣黃金與毒品之走私犯;其二為不需出國而其罪行可影響別國的罪犯,如偽造外幣的偽造犯;其三為於某國犯法卻逃至他國的罪犯。總部在巴黎,存有許多國際罪犯及嫌疑犯之紀錄、案底,包括其身分、化名、同夥與作案方式等細節。這些資料係由各成員國警方那兒蒐集所得,且透過國際刑警組織之無線電網或機密函件傳送。密件分四種:一、要求扣留罪犯,已展開引渡手續,二、充分提供有關罪犯之資料及作案經過,三、說明可能已被偷運出罪案所在地之財產,四、處理來路不明的團體,且揭發其身分。

  此組織最先成立於歐洲,因為很多歐陸國家之邊境是共有的。例如,於比利時作案的罪犯在一小時內即可逃入其周圍四國中任一國。一戰後,犯罪案件激增,其中以奧地利受害最大。維也納警察總監(相當於我國警政署長)索貝爾在一九二三年得其政府支持,召集了二十個國家的刑事警察部門代表,開會討論各國所遭遇的問題,國際刑警調查團因此產生。總部原設於維也納,即由他擔任首長。

  一九二三年至一九三八年此團非常活躍。但一九三八年奧國及國際刑警組織皆陷入德國納粹黨之手,此組織的全部記錄皆被帶往柏林。而後二戰爆發,其活動只好暫停。戰後法國政府為刑警組織設立總部於巴黎,且提供包含法國警方官員在內的工作人員予秘書處。當然該組織欣然接受這一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國際刑警組織終於得以起死回生。

  因為二戰前之記錄全失或全毀,此組織只又徹底改組。到了一九五五年,成員國自一九四六年的十九個增至五十五個。一九五六年終於確立了這個組織的一套現代而完整的規章。「國際刑警組織」之名稱即依據該法而確立。

  一九八○年代中期,世界上已有一二五個以上的成員國加入它,成為一非政府組織。此組織的偽幣偵查處,設在荷蘭海牙。行政方針由各會員國開會決定,會議是由九位代表組成的執行委員會監督下進行的。

  今天,國際刑警組織給您靠,為您作輔助性撐腰,國際合作,共同打擊犯罪,雖是協助性質,然曷興乎來!(王輔羊)

 
 
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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