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領月退休金人員身故原則發給遺屬一次金亦有得選擇改領遺屬年金之規定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三、四四、四五條相關規定,一○七年七月一日以後亡故者,符合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四五條規定者得領遺屬年金。
  第四五條略以,不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得依下列規定,按退休人員亡故時所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二分之一,改領遺屬年金。
  也就是符合資格條件者,只能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二選一。
  ★申領單位為原公務人員最後退休單位申請。〈蔡勝煌〉
  又訊:有關遺屬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年金改革修法前稱撫慰金(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辦理條件、計算相同,只是年改修法後名稱更換。
一、遺屬一次金=一次撫慰金(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十八條,一○七年十一月廿一日廢止)。
  二、遺屬年金(按月發給)=月撫慰金(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十八條,每半年發給)。
  三、以上無論遺屬金或原撫慰金,皆係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由機關人事部門主動按月查驗戶政系統,如查驗有亡故事實,會主動通知家屬並協助申辦遺屬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因每戶除戶申報時差有異,會有延遲一、二個月作業情形,或原留通訊方式變更致無法通知家屬,此亦會積極透過退休先進或群組,及現職同仁通報,以利儘速協助遺屬辦理。
  四、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原則發給遺屬一次金,惟遺屬中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身心障礙子女,得選擇改領遺屬年金。如遺屬僅有成年子女,則一律發給遺屬一次金(本俸或年功俸驅×二×六)。遺屬中同時有配偶、成年子女者,則請遺屬自行協調,同意由配偶代表領受領遺屬年金(原月退休金二分之一),不同意配偶代表領受則各按比例(配偶二分之一、剩下二分之一由子女平均分配)。
  五、綜上,如遺屬已領全額遺屬一次金(本俸或年功俸×二×六),即無法再領遺屬年金;同理符合資格請領遺屬年金之遺屬,選擇請領遺屬年金後即無法再領遺屬一次金。
  以上均法有明訂,惟無法一一詳述,望各位先進參考目前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相關規定,並給予指教。(蘇景安)
  編按:警聲第三七五期(一○九年三月號)第二頁所登「警察人員身故後其眷屬請領年金」訊息,警政署人事室福利科表示:至目前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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