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對我「巡察」的回想 / 柳垣宗
 
 

  報載,監察院長在去年底率監委到行政院巡迴監察,這件事使筆者想起受到監委「巡察」的往事。
  筆者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服務期間,兩件案件受到了監委調查(作證):其一、民國七十年間,監委巡迴監察高雄市政府時,某日一群在高雄市前金區河北路高雄地方法院旁之「高雄保齡球館」及「國賓電影院」周邊擺攤之攤販,擁至市政府,向巡迴監察監委尤清等人,抗議警察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員警取締不公,並沒入他們的攤架;這件事情據警勤區同仁王土水先生轉述,監委受理筆錄後問攤販,你們過去有沒有給警察送禮物或好處,攤販回說有,但警察不收;事後監委並沒有再傳喚筆者詢問調查,僅函示警察局,將該案取締之書面資料陳報監察院;嗣後據長官回復,監察院審查後認為執法員警,並無違法亂紀行為,且取締資料完備,程序合法而結案。
  「高雄保齡球館」及「國賓電影院」,位於風景優美的愛河濱河北路、民生路口(該址已拆除改建「國賓大飯店」),各類攤販每於保齡球館及電影營業時間,聚集周邊道路任意設攤,影響交通市容觀瞻至鉅,其亂象屢遭市民檢舉控訴,派出所也曾多次勸導取締,唯攤販們因生意太好,屢勸不悛,筆者認為要有效改善此亂象,只好報請分局行政組長李經漢先生,請違警罰法裁決巡官移師到派出所,將取締到案的攤販及攤架即裁即決,才解決多年的沉?,還給該地區安寧。
  其二、民國八十六年間,有位偵查佐過去在刑警單位服務,屢偵破重大刑案,績效很優秀,後改調保防室,鬱鬱寡歡不得志,而萌生去意,不久寫了辭職書離職,穿起袈裟一心向佛。某日監察院傳來公函,傳筆者、保防室主任及人事室主任到監察院接受調查(作證),承案監委先生說,投訴的偵查佐之辭職並非其原意,陳情准予復職;該案因有其辭職書且簽章,怎可兒戲!
  以上兩件,筆者認為並非啥「大案」,而能親遇監委「巡察」,則是筆者人生的「大事」呢。
 
 
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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