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行政訴訟?為什麼要收費?
 
 

 

  編者按:有論者認為退休金行政訴訟委任律師,無異浪費金錢;總會均予尊重,經商請黃國珍組長釋疑如下:

  1. 復審後,不提行政訴訟,等於權利中斷,中斷則不能進行最高法院行政訴訟,無最高法院行政訴訟,則無機會釋憲,因此提行政訴訟的個人或團體,日後才有保障。
  2. 個人可獨自提起行政訴訟,雖不委請律師,也是需要訴訟費4000元。
  3. 不委請律師,如打團體行政訴訟,仍要繳裁判4000元,另需自付團體訴訟的基本人力、紙張、訴狀、印刷、代表出庭、往返車程……等作業費,使用者付費乃是天經地義之事,除非有人代付費用。
  4. 委請律師除裁判費4000元外,另付律師費(共同訴訟費用均攤)。
  5. 總會居於指導協助的角色,幫助大家編組團體訴訟,各協會或個人可自行決定是否參加總會的團體行政訴訟。
  6. 綜上,不論採用何種方式,均須付一些費用。

 
  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
社址:台北市天津街1號2樓  電話:02-239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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