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本總會提警消版退休金,修改第35條困難最小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現行條文
修正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
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酌予降低。
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四、退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退休所得替代率應依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二,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八十五;任職未滿十五年者,其退休所得替代率以十五年計。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警察人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退休所得替代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規

警察勤務為二十四小時輪職,不分晝夜,執行任務過程常處於暴力、衝突及高危險性之情境,警察人員及其家人身心無不承受巨大壓力,實非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可以比擬,其退休制度應優於一般公務人員。茲考量警察職責之特殊性,並彰顯政府之重視與肯定,爰參照軍人退撫新制,增列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四項規定。
(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海岸巡防機關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均得適用本條規定。)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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