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專欄
 
 

 

提出復審書後的下一步
  銓敘部〈或原服務機關〉自六月中旬起陸續寄出退休所得重新審定書後,各退休人員應於行政處分書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銓敘部(或原服務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那提出復審書之後銓敘部和保訓會將如何處理呢?茲按時間序列說明如下:
  1.原處分機關(銓敘部)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認復審無理由〉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並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復審人可以由此知道你的復審書有無送達到銓敘部)。
  2.保訓會:復審決定應於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復審事件不能於前項期間內決定者,得予延長,並通知復審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3.復審人對保訓會復審決定不服者,得於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即行政訴訟)。
  按照上列法律規定推算之審議期間,假設你在六月十五日收到銓敘部的行政處分書,大約會在今年十月五日前或十二月五日前收到保訓會的復審決定書(初步估算)。又假設你對保訓會的決定不服,那應該在今年十二月五日或明年二月五日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每人收到復審決定書會有不同,這只是假設的時程。
  保訓會收到銓敘部(或原服務機關)轉送的復審書及其答辯書後,會有下列處置:
  1.復審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必要時得通知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
  2.保訓會對於分別提起之數宗復審事件,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由於年金改革涉及人數眾多,提起復審之件數可能相當龐大,保訓會大概會採書面審查,只有少數在復審書上有請求要求到會說明或辯論者,保訓會才會通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同時復審決定書會用定型稿回覆。
  各復審人於接到復審決定書,如係被駁回而打算提起行政訴訟者,應請注意下列事項:
  1.應於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得向該管司法機關提起。(如果是銓敘部審定者,以銓敘部為被告;如果是內政部審定者,以內政部為被告,均應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者,每件之訴訟費用需新台幣4000元,律師費用另計。
  3.行政訴訟可採共同(團體)訴訟,費用由參與訴訟者共同分攤。
  4.共同訴訟的要件必須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例如:相同的被告銓敘部、相同的管轄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相同的訴訟標的(退休金被調降)等。
  5.行政訴訟牽涉的法理甚多,應委由富有行政訴訟經驗的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為宜。(黃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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