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退休金改革,要提復審
 
 

 

何謂「復審」?在此說清楚!

政府通過年金改革法案後,退休公務人員都在談「復審」,但絕大部份的人都不知道什麼叫復審。其實在公務人員在職的時候,在一般的文件中都有註明「復審」的字樣,例如考績通知書、部份的人事命令、喪葬補助費公文及退休時銓敘部的公文,於文末均會註明:如不服本處分時可以提起「復審」,只是不符合復審的條件而沒有提起復審而已。根據非正式統計,每年公務人員提起復審的案件不會超過二十件。
那麼什麼叫「復審」呢?在解釋這個名詞之前,請問大家是否知道「申訴」、「再申訴」這兩個名詞?當某人被記過或大過時,有時候會去提起「申訴」、「再申訴」,這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所稱「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而提起的救濟途徑。
那麼「復審」一詞呢?那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廿五條所稱「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復審」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的意思,專門用於公務人員,因為公務人員都是經過國家考試及格,職等、薪俸、年功俸及退休所得等,都必須由銓敘部審定,如果你對這些審定結果不服的話,你可以請求它重新審定,所以才取用「復審」一詞。同樣經過國家考試及格的律師、會計書、技師等,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是用「覆審」一詞,猶如《集會遊行法》中,不服警察之處分時,可以提起「申復」,都是訴願的性質,只是用語不同而已。
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有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的「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時可以提起復審,退休人員基於公務人員身分的公法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可提復審。所謂「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有規定,簡單說就是「行政決定」,這個決定會使權利義務產生得到、喪失或變更的效果,例如教育部決定不聘任臺灣大學校長遴委員會所選出的校長,這個決定稱之為「行政處分」,是一種決定;但是行政上的記過或申誡,並非行政法上所稱的「行政處分」,應該稱為「行政懲處」才對。
公務人員在職時有那些事項可以提起復審呢?根據司法院歷年來之解釋,歸納出下列之人事行政行為是提起復審(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一、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人事行政行為:如免職處分。
二、對公務人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如停職、調任(如公務人員由主管職務調任非主管職務、調任較低官等職務、調任不同陞遷序列職務或改變任用制度之調任)、考績考列丙等,均對公務人員之權利影響重大。
三、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如考績獎金、撫卹金、加班費等財產請求權。
那麼非現職(退休)人員對何種事項可以提復審?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廿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基於原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可提起復審:如退休、資遣、辭職、或其他事由離職者。對退休金之改革不服而提起復審,便是基於此法理;至於為何退休了還可提復審?根據最近司法釋字第七六○號解釋指出,憲法第十八條人民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保障範圍及於退休金,也就是公務人員即使退休了,其退休金亦受制度性保障。
又對退休金之改革不服要提起復審而不走其他救濟途徑呢?因為銓敘部對退休金之審(決)定,在行政法上稱為行政處分。而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法上之爭議採行政訴訟,退休金之改革?及公務人員退休相關之法律,其係屬於公法;而行政訴訟之標的如係行政處分性質者,必須採訴願(復審)的先置程序,所以銓敘部的審定函,在文末均有載明如不服本行政處分,得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三十天內提起復審之救濟教示規定,猶如檢察官之起訴書、法院判決書或交通裁決書等,均有載明如不服處分之救濟規定。如果你要直接提起刑事告訴或存證信函,那是個人之訴訟權利,但能否發生法律效力,宜值思辨之。
行政法法諺有云:「有權利,斯有救濟」,當你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退休金)遭受侵害時,法律賦予你有救濟的權利,但應採什麼救濟途徑,法律也有明確規定,這就是依法提起救濟的真諦。(黃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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