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信於民—兼論年金
 
 

 

  時代以及客觀環境改變,典章制度當須慎審應變。惟斯變,非昔有誤,而係此制度,應與時、空條件並進。昔日既循合法程序制訂,今即應沿合法程序而修。並不涉「正義」與「不正義」之爭,乃係對當今客、主觀條件究否適宜之檢討。
  孟子論「正義」,「不正義」,曰「善惡之心,義之端也」,其為價值判斷,而非惟「司法」標準。則巧為立法,意欲用假「正義」代表一群人去指責另一群人「不義」,之言是藉「政治技巧」譁言取寵,意在製造社會矛盾,是一種「鬥爭」。民主政治訴諸「政黨競爭」而捨「政黨鬥爭」。
  現代「制度之改革」,古代稱之為「變法」。民主政治要經過立法程序,古代變法亦非在上者旨定。即令如此,「民無信不立」,「治邦不可失信」,始終為歷朝聖君賢臣治國圭臬。信用亦常被社會引為「人的第二生命」,豈是總統下令,執政黨仗多數優勢,奉旨行事就算?
  昔商鞅變法強秦,是建立在「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的認知上。但是方法上也取「徙木賞金,立信於民」、「以明不欺」的治國準則。今退休領俸制度乃政府與軍、警、公、教、消防在各個階段之契約,政府當不能撕約背信,偎藉民粹而掩飾「欺民」之用心!
  契約之貴,在於彼此信守承諾的「過程與結果」。在人民之間互動關係,信不立則事難成;官、民關係之建立,無信則法虧、則敗事,法律上所建立政府與公職人員之各類「契約」便基於此。若濫用所謂「民意」來改變原植契約,就是「民粹暴力」。倘政府每欲藉由新選舉結果,來否定前朝政府承諾對人民保障之信守,無異否定自己是在民主制度下,承繼前一政府之統治權。尚屬一人之念,一黨之私!則舉國難結一心,社會對立。夸談「正義」,反為忠心履約之「軍公教警消」視為「罔顧正義」!何以致之?
  「資治通鑑」有云:「夫信者,人君之大寶也。國保于民,民保于信;信無以使民,非民無以守國。」既失信于民,又修法欺民,則國亂焉,如韓非子言:「君臣廢法而服私,是以國亂兵弱而主卑」。思古鑑今,在朝者宜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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