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定處分書與復審書
 
 

 

  銓敘部於二月一日上午九時,在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三十號「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福華國際文教會館」二樓卓越廳,舉行「退休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退撫法)退休人員宣導說明會」,這次說明會主要是一月十六日「中華民國退休警察協會總會」及「中華民國公教退休總會」兩總會長,率員拜訪考試院長、銓敘部長時,獲得他們同意為我們專門舉辦的說明會。
  但當日主持人常務次長林文燦先生主持,在問及有關新法實行前所接獲的「審定處分書」,是否應該在七月一日實施後再行提出「復審書」,與台下的聽眾有不同的見解。
  大家都知道,如若不提出「復審書」,即同意銓敘部的「審定處分書」,日後對於翻案後,將失去本身所有的權益,包括已被調降的薪俸。但說明會中經耿總會長的提出,「復審書」的寄出時間,仍以接到「審定處分書」後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為宜。
  但要認知不同的三種身分退休同仁,其審定機關不同:凡國家考試及格後任職,退休之審定機關為銓敘部;暫支警佐待遇,於警政署所屬機關退休者,審定機關為內政部;於各市、縣警察局退休者,審定機關為各市、縣政府。
  本總會研製之「復審書」及填送應行注意事項。凡各市、縣協會會員同仁請洽各市、縣協會辦理;總會各直屬組會員,均洽總會直接辦理。〈呂馨寧〉

 
  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
社址:台北市天津街1號2樓  電話:02-239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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