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會訊息摘錄-填送復審書應行注意事項
 
 


  一、退休警察人員在107年3月底左右,會收到由退休時的服務機關轉來銓敘部(或內政部、市縣政府)函件(內容是依據退休新法重新審定退休俸給),其函件末會有類似「本案退休結果及公保養老給付所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審定,以本部(市、縣政府)為原處分機關,台端對之若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函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部(市、縣政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之字樣。
  二、當你收到這函件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寄考試院銓敘部(或內政部、市縣政府),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由該會復審決定。
  三、凡特考及格者,其退休時審定機關為銓敘部;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於中央警政署所屬機關退休者,核定機關為內政部;於各市、縣政府警察局退休者,審定機關為各市、縣政府。(非警職人員凡考試及格者比照警察特考及格者辦理。雇員比照暫支警佐待遇人員辦理)。
  四、審定機關為銓敘部者,復審書應寄銓敘部;審定機關為內政部者,復審書應寄內政部警政署;審定機關為各市、縣政府者,復審書應寄各該市縣政府(目前法律規定「職權移送制」,也就是收狀的機關,都要依職權將案件移送到有審判權的機關,不可以直接駁回民眾的訴訟。如寄錯時,依法各該受文機關應主動轉送保訓會)。
  五、退休同仁於接獲退休時所屬機關寄來函件(即一般所稱行政處分書)次日起30日內,填具復審書乙式 2份並附銓敘部(或內政部、市縣政府)來函(可以不含附件)影本,依上述說明,把復審書寄回該審定機關。
  六、復審書簡易定型稿,只要填寫基本人資及審定機關來函日期、文號,簽名蓋章(復審書字體反黑部分)後掛號郵寄即可。
  七、簡易復審書之格式及內容如附件;惟其係初?擬稿,如有變動,本總會將會持續修正提供。
  八、其他行政機關退休公務人員依此意旨辦理。

復審處理流程:

處分書送達生效>當事人表示不服>次日起30日內提出復審>繕具 復審書檢附行政處分書影本郵寄審定機關向保訓會提出>保訓會3個月內做成決定(原則)>當事人表示不服,在收到決定書後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服>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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