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推動「不老警師」實施計畫已函頒實施
 
 

 

遴用、專長、解聘用、諮詢方式等項納入規範

  編按:由於退休警察人員對警察工作具有豐富閱歷及寶貴經驗,為鼓勵退而不休,志願到警察機關接受諮詢、傳承工作經驗及指導執勤技巧與方法,協助提升現職警察人員辦理勤(業)務效能、刑案偵辦能力及為民服務品質,陳署長在長新北市警察局長時,進行推動「不老警師」志工,總會積極配合與協調,成立了新北市警察局「不老警師」志工大隊,而基隆市「3Q退警志工」、台南市退警南瀛協會、台中市退警協會也都先後成立退警志工組織,犧牲精神、服務熱誠、努力不懈等表現,在在獲得在職同仁、民眾、輿論及地方議會的認同、肯定與鼓舞,成效逐漸顯現。
  陳局長國恩榮升警政署長後,鑒於退警潛力無窮,經驗豐富,除繼續貢獻社會外,並可填補警力之不足,因此決定擴大推動,提升「不老警師」志工成為警政署的政策,制定「警政署推動『不老警師』實施計畫」一種,分函各警察機關,積極組建,全面推動,同時呼籲地區退警協會熱心配合,眾志成城共同推動。
  茲將「警政署推動『不老警師』實施計畫」擇要轉述於下:

  一、自願貢獻專長、經驗:擔任「不老警師」不受限於退休前職務高低,採自薦或推薦(須徵詢受推薦人同意)之方式,招募具警察勤(業)務、刑案偵辦專長之退休警察人員,擔任諮詢及經驗傳承,並建立完善審查及運用機制,無名額限制。但以不增加員警勤(業)務負擔,使能幫助現職員警提升執行勤(業)務效能及刑案偵辦能力為旨要。
  二、遴用對象:具備下列專長並經警察機關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為「不老警師」。
  (一)具警勤區經營專長者。
  (二)具交通事故處理、交通執法專長者。
  (三)具刑案現場處理、偵(勘)查及鑑識專長者。
  (四)具其他警察勤(業)務專長者。
  三、聘任與解聘:
  (一)經審查通過者以正式聘書聘任,每聘任期二年,並得續聘。
  (二)已獲聘任者,仍可依自薦或推薦經審查通過後擔任其他警察機關之「不老警師」。
  (三)如有不適任情事者,應提審查小組審查,經決議解聘,應通知被解聘者,並於內部知識網站公告及通知退警協會。
  四、聯繫及諮詢:
  (一)依專長建立「不老警師」諮詢顧問基本資料(掣有專用表格)及名冊(掣有專用表格),並公布於內部知識網站供員警查閱運用。
  (二)利用各項集會或勤前教育時機,向員警介紹「不老警師」諮詢顧問之專長,供員警諮詢。
  (三)員警有諮詢需求時,可依「不老警師」提供之聯絡時間、聯絡方式,即時聯繫諮詢或約定時間到單位駐地接受諮詢。
  (四)邀請「不老警師」於常訓「學科講習」、「職前訓練」、分局「聯合勤教」及其他聚會或辦理活動等時機,傳承分享經驗。
  (五)「不老警師」為無給職,但如出席之授課編有講師費時,依規定支領。
  (六)各警察機關應與轄內退警協會建立聯繫窗口,請退警協會協助更新「不老警師」諮詢顧問基本資料,並保持密切聯繫。
  (七)「不老警師」得兼任警察志工;未兼任警察志工者,各警察機關得視經費狀況為其辦理意外保險。
  (八)各警察機關得製作背心或識別證,供「不老警師」進出警察機關時穿戴。
  五 、保密規定:
  (一)員警向「不老警師」諮詢時,諮詢內容如有涉及偵查不公開、個人資料及其他公務上需保密事項,應注意相關保密規定。
  (二)「不老警師」因執行諮詢服務時,所知悉或持有之相關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不得外洩。
  六、獎勵:
  (一)各警察機關對服務績優或資深之「不老警師」,得利用各種集會或活動頒獎表揚。
  (二)推動「不老警師」工作之警察機關出力人員,依實際出力情形,每半年於承辦人嘉獎二次、承辦單位主管嘉獎一次範圍內,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辦理敘獎,推動不力不得敘獎。〈編採〉
























 
  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
社址:台北市天津街1號2樓  電話:02-2396-0930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V.O.P. 建議最佳瀏覽解析度 1024X768 IE 5.5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