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台北縣警察局長任內
 
 



為因公殉職警員爭取更優渥撫卹金

  台灣地區發生意外事件,時有發生,政府致送的死者家屬撫卹金約有新台幣一○○萬元左右。然而,七十年三月間,台北縣警員簡肇聰、鄭蓋興,因查捕通緝(煙毒)犯而因公殉職,其撫卹金僅四萬多元,這個微不足道數字,使許多經年累月與歹徒周旋的警察人員寒心。

  經詳細了解其原因,癥結是當時的「公務人員撫卹法」訂的不合理,為全國公教人員著想,必須從速修正。

  根據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因公死亡」給與遺族撫卹金,係按實際服務時間長短來決定,而簡肇聰同仁剛剛警校畢業,服務不到一年,依該法第四條規定,應給予五個基數(在職最後月薪加實物代金為一基數)撫卹金,另加因公二五%,戰地殉戰二五%,總共不過四萬零六十二元,頗不合理。本人身為簡員長官,有義務為他爭取。所以我即召開記者會大聲呼籲,深獲新聞界全力支持,民意代表全力配合,地方人士也自動自發踴躍捐輸,國防部高部長非常同情,首先比照金門陣亡戰士支援廿七萬元。政府長官亦加倍發給慰問金等,最後這兩位獲得每位二五○萬元左右。但這只是「法外施仁」,絕非長遠之計,為全國公教人員著想,應以修正公務人員撫卹法,從優發給撫卹金才是正途。

  經多次與銓敘部官員交涉,他們也認為該辦法訂得不甚合理,有欠週延,但是法令規定如此,兩手一攤,他們愛莫能助。這種答覆,我非常不滿意,當即表明:「我不是來要錢的,是來研商修改法令的。」最後我親見部長,並與考試院各級長官共同研商,方獲允諾從速修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嘉惠全國公務人員,簡、鄭兩警員如其有知,亦應含笑九泉。
(孟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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