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遺族撫慰金分為一次撫慰金暨月撫慰金二種
 
 

 

由遺族檢齊申領相關證件
送由原服務機關轉送銓敘部審定

  退警吳國文先生來稿謂:於六月廿三日上午參加台南市南瀛退警協會南區慶生會,退休員警亡故時,其遺族申領撫慰金一事,部分人未悉相關規定,請「警聲月刊」刊登撫慰金種類、遺眷申領對象、順序等,以免喪失應有權益。
  經總會洽據警政署於七月廿三日以「警署人字第一○四○一二二二四○號函說明如下: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細則規定,有關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族申領撫慰金說明如下:
  (一)領受撫慰金之遺族及其順序:除未再婚配偶為領受撫慰金遺族外,依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順序領受。
  (二)撫慰金種類:
  (1)一次撫慰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死亡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依退休法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並依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俸計算發給六個基數之撫慰金。
  (2)月撫慰金:遺族為年滿五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以其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二年以上,且未再婚者為限;給與終身)、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及父母(給與終身),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三)申請撫慰金程序及所需之證件資料: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應由其遺族檢具撫慰金申請書、遺族請領順序系統、拋棄同意書(無拋棄者免)及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擇領月撫慰金者並應檢具自願改領月撫慰金申請書),送由原服務機關轉送銓敘部審定,另服務機關亦應本於協助立場向遺族妥為說明應檢附之資料。

 
  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
社址:台北市天津街1號2樓  電話:02-2369-0930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V.O.P. 建議最佳瀏覽解析度 1024X768 IE 5.5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