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過失傷人
 
 

 

  就讀國民學校三年級的時候,無意中我犯了過失傷害罪。

  我家就住在長安國民學校的旁邊。中間隔著一條農業灌溉的小河流,小河從經過長安國民學校前面的中型農用灌溉河引流出來的。國民小學的正門,因為有這條中型灌溉河的關係,就作了一個拱型的橋,以便從大路進入校區,方便又省時。

  看著小橋流水潺潺的景色 滿滿詩情風韻。

  附近的五六個小村莊的小孩,都是來這邊讀書。當時每一個年級都有三個班級,在彰化縣也是蠻大的小學。

  小時候,我爸爸是竹塘鄉的鄉民代表,當時他只有三十多歲。而且是忠誠的國民黨員,那時的國民黨真的很受器重。

  因為做這些工程需要很多的人力,他們都是從附近的村落雇來。當時大約每人每日的工資是新台幣十元。我雖然只有八歲,還在讀三年級。身高不足,沒辦法坐在座位上面,只能棧在腳踏車的三角型鐵架內,因而學會了騎九孔仔的腳踏車。

  爸爸每天早上六點就把我叫醒,要我騎鐵馬到隔壁村莊土庫村去通知我姨丈,告訴他當天所需要的工人數量。幾個月來我都圓滿完成任務,也得爸爸的稱讚。

  有一天早上,我去姨丈家回來時經過長安國校大門的那個拱橋斜坡。有個頑皮的小孩故意把手伸開攔,阻在我前面不讓我過去。我煞車不及,瞬間他被我撞倒了。起身時我看到他也能夠走路,沒要緊,我就牽著腳踏車回家,接著背起書包去學校。

  沒有想到,那位被我撞到的小朋友的父親告到我爸爸那邊,說他小孩被我「撞斷」了腳,我爸爸老實人,也就賠償了醫療費用而和解。

  等我下課回家,爸爸不問青紅皂白把我修理一頓,我只好跑到學校去避難,等待爸爸睡覺以後再偷偷摸摸回家,連晚餐也沒有吃,因為若「驚醒」老爸,準是又一頓揍。

  想到自己這麼小的年紀,就犯「過失傷害」罪,我的大意?那時的我不知道。也許,我命中註定就是一個竄禍的歹命人吧。(詹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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