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但處罰合宜
 
 

  
  民國四十年,我在廣州街台灣省警察學校警員班第九期受訓時,有一天發現我的警帽不見了,遍尋不著,只得硬著頭皮跟區隊長胡養才先生報告,隊長訓斥我一番後告訴我,公家不可能再補發帽子,要我自己想辦法。
  當時賣警帽的,只有台北市羅斯福路上的兄弟製帽廠,一頂警帽要價高達二十元(當時上等兵月俸十二元),而我身上一塊錢也沒有,只得請假外出,四處借貸,好不容易才買頂警帽歸隊。
  一個多月後,輪到我整理內務室時,我意外的在一個未封口的內務袋內,瞥見一頂寫著我英文名字縮寫的帽子,隨即報告隊長,隊長在晚自習時間,把偷帽子的同學叫到講台前,說明原由後,要他雙手舉著偷來的帽子在全班面前罰站,並叫我陪他罰站。我不解地辯白:「我帽子被偷,是被害人,為什麼也要受處分?」
  隊長訓誡說:「你即將成為人民保姆,而警察最重要的職責就是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你連自己的帽子都看管不好,將來如何能?負起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的重責呢?」那個晚上我心有不甘地陪著偷帽子的同學,罰站到晚自習時間結束。
  當時對如此不公平的判處,實覺委屈,隨著年齡的增長,人生體悟不同,現在想來則佩服隊長的判處智慧。
(王守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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