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不赦沿革
 
 

 

  「十惡」最初是佛教中的用語,指十種當招致地獄、餓鬼和畜生這「三惡道」苦報的惡業,故又稱「十惡業道」。
  「十惡」作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最早出現在「齊律」(由北齊尚書令趙郡王等撰寫)中,當時稱為「重罪十條」,齊律曰:「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重罪十條」把以上十條罪行稱為「十惡」,並且規定絕不赦免。到了隋唐,經過隋代(開皇律)與唐代(唐律疏議)對之的進一步修訂,就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罪名說法。
  它的主要內容有:一謀反,指企圖推翻朝政,這一類都視為十惡之首。二謀大逆,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三謀叛,指背叛朝廷。四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等尊長。五不道,指殺死一家非死罪的三人及肢解人。六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通常為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七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八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遭歐打、控告丈夫等。九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研或立即改嫁等。十內亂,親屬之間通姦或強姦等。
  由於「十惡」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專制制度的核心︱君權、父權、神權和夫權,所以自隋唐確立「十惡」之罪以後,歷代封建法典,皆將之作為不赦之重罪。【原載林炳光「塵封歲月烽火情」一書】(林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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