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舍長春艷-叫我如何不想他
 
 

  于處長在我印象中,大約是三十多年前,時常看見一位老翁坐在承德路眷舍前晒太陽,聽說是一位非常孝順的高級長官于先生的父親。日前 處長告別追思禮拜,拜讀家屬撰寫的「我們的故事」,最後一段略云:「爸爸退休後,早想搬出眷舍,由於同仁請求繼續留任舍長,也因此惹上官司,爸爸視為一生唯一汙點,告訴人竟然是他犧牲奉獻一生的警政署。」讀後不勝感慨。
  緣於九十二年八月間,警政署以奉人事行政局函釋,眷舍基地係臺灣銀行不得續租,限住戶於該年底前交還眷舍,時 處長係承德路眷舍舍長與民權西路眷舍舍長,前法制室主任袁倫茂及住戶同仁協商。于舍長慨然以住戶均是多年老同事,願為大家協調警政署做合理處理,並指定筆者擔任秘書作業。
本案關鍵問題乃人事行政局歷年函釋,皆未遵通函周知之法定程序,顯然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致警政署及住戶事前全不知悉,未及早為因應,寄望警政署輔導爭取權益。
  本案雖經監察院調查及立法委員協調,警政署遵照人事行政局函釋,仍移送臺北地方法院,被判不當得利及臺灣銀行租金之賠償損害,由被訴住戶分攤,每月每戶應賠一萬六千餘元,致有住戶憂鬱病重。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以本案係行政法問題,當事人雙方應尋求和解。住戶委屈求全,但求不賠,歷經三任署長,均以無法令依據,未蒙同意。旋高等法院僅依實際使用面積,計算不當得利且予酌減,約為原判之九分之一。應負訴訟費以住戶合計為三分之一,餘由警政署負擔,總算給住戶一點公道。迄98年8月警政署上訴最高法院維持原判確定,前後歷經六年。
  全案最令住戶感動、感激的是兩位舍長,均未住在眷舍,于舍長的眷舍天花板漏水,不適居住,袛是難捨多年情感,應同仁請求繼續留任。兩位舍長均可依警政署規定,如期交還眷舍,仍然一諾重千金而保留。袁舍長也因本案而憂鬱,不幸於法官勘查住戶眷舍面積時,氣憤突然急病往生。于舍長則均不辭勞苦,往來台北,主持研商協調,全是清晨趕來,昏暗返回。直到他第一次手術病後,仍抱兩度與住戶代表,向警政署請求和解,為住戶同仁鞠躬盡瘁,怎不令人感動。本案若不是 處長重情義與堅忍,早已結朿,也不至於被告。如今眷舍已被鏟平,唯一幸存老榕樹,留給同仁及這一片土地有些許回憶。 (李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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