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調整之重行審定作業情形,經總會洽請警政署人事室回復情形如下:

 
 

 

一、銓敘部配合修正後退撫法辦理退休所得重審作業,自114年12月28日起,公務人員(含警察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下稱替代率)改以112年標準為上限認定,不再逐年調降。例如退休年資40年者,115年原適用替代率為67%,重審後改按112年標準71.5%計算。另警察人員尚有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下稱警察條例)規定審定之替代率(退休年資滿36年以上者,上限為80%)。因退撫法及警察條例係不同法源依據,銓敘部分別依兩項規定審定替代率,並據以核算退休所得。

二、關於依警察條例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差額附表(下稱差額附表),係銓敘部協助建置系統並由服務機關下載列印後,提供退休警察人員。本次退撫法修正改依112年標準審定,經查依警察條例計算之差額附表,其每月退休所得總計(J欄)不受影響,其中依退撫法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K欄),則依銓敘部最新審定之替代率核算,併修正應發給之差額(警察條例與退撫法之差額,L欄)。

三、另銓敘部刻依修正後退撫法辦理退休所得重審作業,並將重審後相關資料匯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整合平臺,警政署人事室將協請銓敘部俟平臺資料建置及系統調整完成後,續行辦理警察條例與退撫法退休金差額之計算及相關系統調整作業,俟系統調整完成後,再請各服務機關提供最新差額附表供退休人員參考。

  本總會將持續關注銓敘部作業期程,並隨時掌握相關進度。 (編按:文中J欄、K欄及L欄,限於篇幅,不作刊登,請自行檢視審定函)

                  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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