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會員代表之產生於本屆(第十二屆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在警政署大禮堂舉行)會場,因事關新任總會長暨新任理監事選舉,少部分代表會員特地對現有代表會員的產生以臨時動議方式提請討論。新任總會長暨新任理監事選舉圓滿完成後,本總會將該臨時動議案陳請於內政部。
內政部於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台內團字第11400416081號為專案回函,其主要重點乃針對「中華民國退休警察人員協會總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是否違反公平原則的陳情所做的回覆。以下為其函文內容之三大核心重點:
一、程序合法性說明:內政部指出,總會現行「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是依據該會章程第7條訂定,且已經過第9屆第1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案討論並決議通過,程序上符合規定。
二、法律依據:函文引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4條:當會員(或代表)人數超過三○○人以上時,團體可以劃分地區或依會員屬性類別,按比例選出代表。
相關選舉辦法需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主管機關的處理立場(核心結論):內政部回函中最關鍵部分記述謂:
(一)尊重團體自治:內政部強調基於「團體自治原則」,主管機關不直接干預團體內部的選舉辦法細節。
(二)建議內部解決:若對現行選舉辦法有任何修正意見,內政部建議應循「民主機制」,以召開會議、提案討論的方式在組織內部進行決議處理。
簡言之:內政部認為目前程序尚無違法,若會員有異議,應回到協會內部的會議中提案修改,而非由政府強制介入。(蔡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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